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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自:迈丹科技 点击数:2742 添加时间:2015-09-25 0:00:0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提升制造业发展智能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与主攻方向

  ㈠发展目标

  增强智能制造能力,壮大智能制造实力,到2020年智能装备制造业产值和工业软件业业务收入有较大幅度提高,形成5家骨干智能装备企业和若干重点工业软件企业。大力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到2020年累计实施"机器换工"2000台(套)以上,重点领域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70%,建设10个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

  ㈡主攻方向

  1.数控一代。推动数字化控制技术在各类装备上的应用,集成创新一批数控装备和工业机器人,提升轻工、纺织、电子、机械、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的装备数控化水平。

  2.智能装备。突破伺服电机及驱动器、智能化传感器及仪器仪表、工业控制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研发制造水平;开发高压液压元件及密封件、高速精密轴承、高效高承载传动件等核心基础零部件;发展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建材机械、输变电电器控制设备等智能化专用设备制造业。

  3.机器换工。在机械、电子、轻纺、食品、建筑、建材等劳动强度大、重复性操作多的行业领域组织实施“机器换工”,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对传统生产设施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4.智能服务。提升软件服务业对智能制造的支撑能力,推动工业控制软件、信息安全软件、集成控制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发展面向智能制造的生产性服务业,为智能制造设施与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实施和综合集成等提供服务。

  二、推进试点示范

  ㈠扩大区域试点。争创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基地,围绕智能制造主攻方向开展区域试点,支持企业申报智能制造示范项目。除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外,市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发展智能制造。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㈡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试点示范。开展市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突出流程型制造与离散型制造的智能化、智能装备与产品制造、模式与业态创新、智能化管理、智能服务等发展方向,优先推荐市级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专项项目。

  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㈠推广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鼓励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选择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对其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对本市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㈡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市级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择优按不超过近1年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入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四、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

  ㈠引进和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加大"三维"项目对接力度,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智能装备企业与工业软件企业。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给予扶持,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符合总部企业规定的,可享受总部经济政策。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并购海外或市外科技型企业的我市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分别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10%、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支持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按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㈡建设智能装备专业园区。依托集美机械工业园等现有工业园区,建设智能装备专业园区。优先支持新增用地用林指标用于智能装备园区项目建设,项目用地由市里统筹保障。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

  ㈢提升智能制造研发创新能力。加大力度支持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本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家单位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等各类开展智能制造科技研发机构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或分中心,对产业发展贡献大、且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可按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封顶2000万元;对于在厦新设立但未引进产业化项目的研发机构,在经确认取得《厦门市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证书》的,可按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委、科技局

  ㈣实施智能制造标准与品牌战略。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订智能制造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经信局、质监局

  五、支持市场开拓

  ㈠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我市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对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封顶500万元。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非本市项目招标,对中标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配套采购我市中小企业产品,年新增本市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对涉及安全管理或重大项目的工控系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本市企业生产的传感器、智能化仪器仪表等。对本市装备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经信局、商务局

  ㈡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支持本市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和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对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或首购的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责任单位:经信局

  六、加强服务创新

  ㈠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智能制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20%的本市装备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

  ㈡支持智能制造工业设计。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和市级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设计机构与工业企业的外包设计项目,对设计项目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封顶20万元;支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面向我市工业设计机构提供工业设计成果展示、交易和工业设计孵化的,按设备和软件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封顶200万元;鼓励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落户我市,按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封顶1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

  七、加强融资租赁服务

  ㈠支持发展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业务。鼓励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各类融资租赁企业对"机器换工"、"数控一代"等智能装备设施以及智能装备制造、装备技术应用等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金融办、经信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㈡促进融资租赁收益权资产交易。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设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为智能装备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交易流转提供服务。鼓励智能装备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各类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承租企业将土地和房产抵押给融资租赁企业的,支持给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经信局、国土房产局

  ㈢加大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支持力度。对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采购设备享受相关政策;本地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引进智能装备的,对承租企业按租赁标的物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封顶100万元(已享受技改资金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抵押物不足的智能装备承租企业予以支持。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税务辅导,做好售后回租业务征税、增值税抵扣等政策宣传。

  责任单位:金融办、经信局、国土房产局、国税局、地税局

  八、扩大信贷与直接融资

  ㈠适当倾斜信贷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智能装备企业给予信贷倾斜,支持地方性银行机构设立智能装备专项贷款,并有针对性地创新智能装备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智能装备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允许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并按年度担保额的1%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金融办、经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各区政府

  ㈡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装备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上市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成长性智能装备企业在“新三板”和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对挂牌交易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统筹全市智能装备企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券及私募债等。市财政每年对发行集合债的智能装备企业,按不高于发债金额的2%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金融办、经信局、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证监局

  九、加大财税支持

  ㈠落实财税政策。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设备投资按比例抵免税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等政策。智能装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照实际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抵扣;对以上加计扣除(摊销)的,再按企业实际加计扣除(摊销)的25%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㈡加大产业股权投资支持。充分发挥市产业引导基金杠杆效应,支持发起设立智能装备产业股权投资子基金,并优先投向智能装备产业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智能装备产业,引导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投向我市智能装备企业。

  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

  十、强化人才支撑

  ㈠加快紧缺人才培养。实施智能制造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扶持措施,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展智能制造学科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培养一批紧缺的跨学科、复合型、高学历人才和具有实际技术操作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支持智能制造企业设立培训机构,或与科研院所(校)合作建立教育(实习实训)基地,接受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师生顶岗实习和实训,开展职工在岗、转岗技能培训。对智能制造院校教育平台或实训基地、企业培训平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责任单位: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局

  ㈡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将高层次智能制造人才(团队)纳入市人才工作重点,鼓励智能制造人才(团队)参评“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对列入“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智能制造人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的智能制造总部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总部经济人才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局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